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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大高质量调研推动法院环资审判工作高质量开展

  • 来源:汝南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4-12-06

  近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在位于重庆市的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汝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萌菊应邀出席并作《滥伐林木案件生态修复适用研究》的主题报告,这是汝南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在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作主题报告,该论文也成功入选年会论文集。

  

  肖萌菊院长梳理汝南法院环资集中管辖以来审判实践工作,发现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滥伐林木案件。从全国司法审判数据看,滥伐林木案件也是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为更好地办理滥伐林木案件,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肖院长针对全国滥伐林木案件的办理及生态修复情况进行了检索研究,发现虽然各地法院都在滥伐林木案件中适用了不同的生态环境修复措施,但普遍存在着法律依据缺失、裁量标准不统一、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困扰着法官在滥伐林木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生态修复责任,导致生态修复责任整体适用率偏低。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肖萌菊院长进行了研究,在报告中提出: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进行适用。虽然该司法解释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量刑情节的范围限定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但滥伐林木案件也可以参考这一规定的精神。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可以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生态修复率低以及生态修复措施适用混乱的情况。同时,滥伐林木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是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既可以提高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修复率,保障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又可以提高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成本,预防犯罪的发生。因此,应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滥伐林木案件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规范滥伐林木案件中生态修复的量刑标准与生态修复的监督。

  在此之前,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调研了宿鸭湖湿地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诉讼服务中心,并召开了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调研组在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县法院关于环资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2023年9月26日,汝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汝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汝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汝南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法院环资审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的建议,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加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力配合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净空、净土、净水”保卫战。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审理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同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协调好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作为根本遵循,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在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上迈出新步伐,在服务改革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展现新形象,以高质量人大监督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