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汝南县公安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对吴新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请示》(汝公[2019]30号)及相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吴新安依法采取刑事拘留。
汝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冯玉中辞去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