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
- 来源:汝南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1-07-07
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汝南县国家权力机关,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7月。第一届任期自1954年7月至1957年17月;第二届任期自1957年7月至1958年5月;第三届任期自1958年5月至1964年2月;第四届任期自1964年2月至1966年5月;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完全中断。根据1975年制定的我国第二部宪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行使。所以,将县革命委员会执政的时期视为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
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汝南县18个乡镇(街道)选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现在是第十五届。设置5个专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汝南县的遵守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汝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汝南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县长、副县长;
(七)选举汝南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汝南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汝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罢免汝南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